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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民初207号

付盈利与舞阳县辛安镇茨元张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盈利,舞阳县辛安镇茨元张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207号原告付盈利,男,生于1989年11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海军,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舞阳县辛安镇茨元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付民江,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盈利与被告舞阳县辛安镇茨元张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盈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付盈利负担。

审判员  张浩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跃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