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707号
原告: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杨余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思泉,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余辉,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
负责人:汪双林,经理。
被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其军,总经理。
被告:沈天顺,男,汉族,住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诉被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第六分公司、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沈天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人民币196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805元,由原告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武
人民陪审员 高宗礼
人民陪审员 尚学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