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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二初字第00707号

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与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第六分公司、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沈天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第六分公司,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沈天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707号

原告: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杨余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思泉,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余辉,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

负责人:汪双林,经理。

被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其军,总经理。

被告:沈天顺,男,汉族,住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诉被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第六分公司、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沈天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人民币196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805元,由原告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武

人民陪审员  高宗礼

人民陪审员  尚学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