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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5605-1号

重庆牡丹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坤,重庆牡丹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5605-1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王坤,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王政龙,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华,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重庆牡丹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B栋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87487288Y。法定代表人彭美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择与,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重庆牡丹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王坤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王坤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反诉原告王坤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王坤撤回反诉。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王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