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0471号罪犯高力。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24日作出(2000)南刑初字第0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一万元;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一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2000年7月17日起。被告人高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7日作出了(2000)豫法刑二终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驳回被告人高力的上诉,维持对高力的判决。于2000年9月13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3年2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05年7月5日减刑二年,2008年5月15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6月8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2月30日减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高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高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1997年夏季至1998年8月期间,被告人高力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和冒充警察等方法,窜至社旗县抢劫他人财物9起,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作案3起。其中高力参与抢劫9起,并致人重伤;参与盗窃1起,价值800元;参与强奸1次,同时认定被告人高力系抢劫案件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2015年4月、2015年5月、2015年10月累计表扬4次;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3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
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苗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