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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3132号

徐祖宋、江志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5-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祖宋,江志云,杰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313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祖宋,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志云,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杰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阮福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再审人徐祖宋为与被申请人江志云、杰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台民二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徐祖宋申请再审称:其作为一个外来务工人员,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江志云之间系雇佣关系,杰克公司将空调外机安装工程外包给无资质的江志云承包,存在明显过错。江志云作为工程承包商,杰克公司作为一个企业,其在诉讼中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二审法院要求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江志云和杰克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而未要求江志云和杰克公司提供自己不承担或少承担责任的证据,属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江志云和杰克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提起再审。被申请人江志云提交书面意见称:

一、其与徐祖宋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费用。

二、徐祖宋在本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三、徐祖宋认为自己的诉讼地位处于劣势不符合法制现实。请求依法驳回徐祖宋的再审请求。被申请人杰克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

一、其在该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徐祖宋在本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三、徐祖宋认为自己的诉讼地位处于劣势不符合法制现实。请求依法驳回徐祖宋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志云承包空调安装工程后,本应对其雇佣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监管。但江志云作为雇主,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徐祖宋从三楼跌落受伤。对此,江志云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杰克公司作为业主,将空调安装工程承包给无工程施工资质的江志云,在选任上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安装空调外机属于高危作业,徐祖宋应该预见到对自身安全存在的危险,但其安全意识不强,虽然戴了安全帽,但未系安全带,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徐祖宋对此存在相应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原审法院对徐祖宋合理的损失,酌情确定由江志云和杰克公司各承担25%,其余损失由徐祖宋自行承担,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再审人徐祖宋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徐祖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裕灿

代理

审判员  肖建光

代理

审判员  张静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来益芸·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