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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1刑初8号

杨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杨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1刑初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性别:××,××族,群众,个体,河北霸州市人,捕前住霸州市东杨庄乡下坊村。2015年4月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15)第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杨某丙、魏某(以上三人已判刑)、韩某(在逃)将王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八小时,期间杨某丙、杨某乙、魏某、韩某对王某进行殴打、恐吓。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高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要求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杨某丙、魏某(以上三人已判刑)、韩某(在逃)将王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八小时,期间杨某丙、杨某乙、魏某、韩某对王某进行殴打、恐吓。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高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真诚悔罪,依法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沈建勋

代理

审判员  静 欣

代理

审判员  尹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