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1执33号

关于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贺兰俊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贺兰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33号申请人杨某,女,生于2005年5月,汉族,住南召县。法定代理人杨某1,女,生于1965年1月,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贺兰俊,男,生于1986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贺兰俊健康权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并已支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召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东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