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刑更208号罪犯陈某某,男,汉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宽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1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2014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奖1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国祥
代理
审判员 薛征平
代理
审判员 张丽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晓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