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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258号

陈武雄与蒙玉蓉与张伟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5-14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武雄,张伟航,蒙玉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258号申请执行人陈武雄。被执行人张伟航。被执行人蒙玉蓉。申请执行人陈武雄与被执行人张伟航、蒙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用于诉讼保全的担保所提供担保人海南长泓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金牛路XX号南滨骏园X幢XXX房铺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海南长泓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金牛路XX号南滨骏园X幢XXX房铺(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205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健雄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汉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