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0088号原告天津锦丰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张达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鸽,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海景新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田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田茂军。
原告天津锦丰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景新都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2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锦丰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623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贾书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玥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