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288号原告牛小林,男,1981年出生,汉族。被告职小辉,又名职辉,男,1982年出生,汉族。
原告牛小林与被告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由
审判员段爱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小林、被告职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牛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小林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小林负担。
审判员 段爱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慕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