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643号原告温金祥,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被告林初智,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金祥与被告林初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金祥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金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温金祥负担。
审 判 长 陈成祯
人民陪审员 连 艺
人民陪审员 方胥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苏初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