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620号罪犯谭德均,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浙温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德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谭德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德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财产刑。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谭德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德均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 革
审 判 员 方 梅
审 判 员 吴益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陈兰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