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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特2号

申请人曾跃进与被申请人赵小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跃进,赵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特2号申请人曾跃进,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5日,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李秀才,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7日,住四川三台县。系申请人曾跃进侄子。委托代理人郑碧茂,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执业证号:15101201110853117。被申请人赵小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5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赵明明,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执业证号:15107201510947954。申请人曾跃进与被申请人赵小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何俐适用特别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听证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曾跃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秀才、郑碧茂,被申请人赵小平的委托代理人赵明明到庭参加听证。听证后申请人曾跃进以需要调查相关证据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曾跃进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曾跃进撤回申请。本案收取诉讼费100元,由申请人曾跃进承担。

审判员 何 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焰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