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919号申请执行人逮伟。被执行人张琴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逮伟与被执行人张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评估拍卖抵押房产,执限内无法执结,裁定终结案件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8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黄伯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连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