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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6196号

尚昌俊与常胜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尚昌俊,常胜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6196号

原告:尚昌俊,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代理人:杨付宝,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云,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胜军,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代理人:袁维平,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昌俊与被告常胜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常胜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尚昌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昌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尚昌俊负担。

审判员  宣春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