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72年2月2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张掖一中教师。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甘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某应偿付申请人张某房屋分割款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元,现下剩89000元于2016年6月1日付10000元,12月1日付10000元,于2017年4月1日付10000元,8月1日付10000元,12月1日付10000元,于2018年7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下剩案件款39000元。申请执行人张瑜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4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吉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左治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