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91执保34号
申请人:肖国利,男,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
申请人:汤必帮,男,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晋少峰,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肖国利与被申请人汤必帮、第三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国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汤必帮、第三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0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肖国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汤必帮、第三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0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闫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