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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执保34号

申请人肖国利与被申请人汤必帮、第三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国利,汤必帮,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91执保34号

申请人:肖国利,男,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

申请人:汤必帮,男,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晋少峰,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肖国利与被申请人汤必帮、第三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国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汤必帮、第三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0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肖国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汤必帮、第三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0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闫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