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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100号-1号

罗凤麟申请执行吴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凤麟,吴文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100号-1号申请执行人罗凤麟,女,汉族,生于1988年1月7日。被执行人吴文波,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罗凤麟申请执行吴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文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文波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冠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