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民初237号原告吴海兵,居民。被告李洪礼,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原告吴海兵诉被告李洪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海兵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减半收取455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820元,由原告吴海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高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