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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166号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166号

原告:徐某,农民。

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郑爱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方婉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