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炬玉,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范宜根,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秋英,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炬玉与被执行人范宜根、张秋英债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范宜根、张秋英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执行人范宜根、张秋英没有房产和车辆的登记信息。经本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范宜根、张秋英没有企业注册信息。现被执行人范宜根、张秋英家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炬玉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范宜根、张秋英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4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丘其民
审判员 蓝树高
审判员 张兴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谢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