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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451号

罗炬玉与范宜根、张秋英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炬玉,范宜根,张秋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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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炬玉,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范宜根,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秋英,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炬玉与被执行人范宜根、张秋英债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范宜根、张秋英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执行人范宜根、张秋英没有房产和车辆的登记信息。经本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范宜根、张秋英没有企业注册信息。现被执行人范宜根、张秋英家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炬玉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范宜根、张秋英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4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丘其民

审判员  蓝树高

审判员  张兴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谢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