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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民初318号

张博与段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博,段关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318号原告张博。被告段关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博与被告段关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博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博负担。

审判员  康利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