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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执30号

刘芹与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芹,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30号申请执行人刘芹。被执行人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昌国路西首。法定代表人蔡祈敢,董事长。申请人刘芹与被申请人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4日作出(2015)淄仲裁字第382号裁决书,由于被申请人淄博春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裁决书裁决事项,申请人刘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2015)淄仲裁字第382号仲裁裁决一案由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晓伯

审判员  曹继明

审判员  孙兆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