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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民初320号

刘小斌与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小斌,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320号原告刘小斌,男。被告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桥镇镇南段。法定代表人王保证,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小斌与被告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薛晓琴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向工商管理部门调取的档案及原告的陈述证实,不存在本案原告所诉的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故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诉讼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小斌对被告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晓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许 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