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海民一初字第1906号
原告:罗海滨,男,壮族,1961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罗秋平,男,壮族,1957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罗晓梅,女,壮族,1958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郭芳珍,女,汉族,1985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原告罗海滨、罗秋平诉被告罗晓梅、郭芳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罗海滨、罗秋平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海滨、罗秋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张凌云
人民陪审员 苏家莲
人民陪审员 赖晓晔
二〇一六年二月××日
书 记 员 林广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