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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一初字第1906号

罗海滨、罗秋平等与罗晓梅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0-09-17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罗海滨;罗晓梅;罗秋平;郭芳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海民一初字第1906号

原告:罗海滨,男,壮族,1961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罗秋平,男,壮族,1957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罗晓梅,女,壮族,1958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郭芳珍,女,汉族,1985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原告罗海滨、罗秋平诉被告罗晓梅、郭芳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罗海滨、罗秋平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海滨、罗秋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张凌云

人民陪审员  苏家莲

人民陪审员  赖晓晔

二〇一六年二月××日

书 记 员  林广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