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789号
原告:张丽双。
委托代理人:李冬勤,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鄂尔多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文东,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黎,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桂卉,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双诉被告北京鄂尔多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双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丽双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张丽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淑贤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俞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