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20-2号原告韩子润。委托代理人杨德亭,潍坊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少勇。被告于南。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宁宁,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子润诉被告张少勇、于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21日作出(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20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于南所有的鲁G×××××号车进行了扣押,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于南所有的鲁G×××××号车的扣押。
审 判 长 吕 虹
人民陪审员 张绪岺
人民陪审员 王素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 记员 田润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