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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20-2号

韩子润与张少勇、于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子润,张少勇,于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20-2号原告韩子润。委托代理人杨德亭,潍坊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少勇。被告于南。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宁宁,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子润诉被告张少勇、于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21日作出(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20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于南所有的鲁G×××××号车进行了扣押,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于南所有的鲁G×××××号车的扣押。

审 判 长  吕 虹

人民陪审员  张绪岺

人民陪审员  王素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 记员  田润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