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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59号

王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5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蒙城县坛城镇。被告刘某,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蒙城县坛城镇。

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已自行调解和好为由,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耀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慧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