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5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蒙城县坛城镇。被告刘某,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蒙城县坛城镇。
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已自行调解和好为由,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耀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慧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