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474号申请执行人梁立龙,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雷清雨,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吴侠,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立龙与被执行人雷清雨、吴侠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人民币30225.00元未受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4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立军
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
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