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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961号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五队与庹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五队,庹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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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961号原告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五队,地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镇新建路4号。法定代表人全飞,队长。委托代理人余正午,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庹斌,男。委托代理人胡绍刚,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五队诉被告庹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变更当事人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五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五队负担。

审判员  欧汉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卢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