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146号原告赵艳军,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熊东仔,职务董事长。被告呼伦贝尔市雅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刘利新,职务总经理。被告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交通局。法定代表人比力格,职务局长。被告赵艳彬,男,49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军诉被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雅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交通局、赵艳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赵艳军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由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特日格乐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宝 音 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