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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催1号

沈阳市锦绣花苑广告传媒策划服务中心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沈阳市锦绣花苑广告传媒策划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催1号申请人沈阳市锦绣花苑广告传媒策划服务中心,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市锦绣花苑广告传媒策划服务中心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沈阳市锦绣花苑广告传媒策划服务中心撤诉。

审判员  崔晓冬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日

书记员  许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