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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二初字第918号

蛟河市晨辉沙石经销处与被告鲁长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蛟河市晨辉沙石经销处,鲁长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二初字第918号

原告:蛟河市晨辉沙石经销处,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民贵委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马力,经理。

被告:鲁长俊,男,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晨辉沙石经销处与被告鲁长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晨辉沙石经销处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晨辉沙石经销处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晨辉沙石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蛟河市晨辉沙石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冷启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