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1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住所地:茌平县新政路246号。代表人:张慧,该行行长。
被告:郭学新,男,汉族,农民。
被告:邹金铃,女,汉族,农民,系被告郭学新之妻。
被告:郭学君,男,汉族,农民。
被告:郭明芳,女,汉族,农民。系被告郭学君之妻。
被告:李长松,男,汉族,农民。
被告:潘成凤,女,汉族,农民,系被告李长松之妻。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被告郭学新、邹金铃、郭学君、郭明芳、李长松、潘成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被告已偿还全部债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其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