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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171号

邮政储蓄茌平县支行与郭学新、邹金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郭学新,邹金铃,郭学君,郭明芳,李长松,潘成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1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住所地:茌平县新政路246号。代表人:张慧,该行行长。

被告:郭学新,男,汉族,农民。

被告:邹金铃,女,汉族,农民,系被告郭学新之妻。

被告:郭学君,男,汉族,农民。

被告:郭明芳,女,汉族,农民。系被告郭学君之妻。

被告:李长松,男,汉族,农民。

被告:潘成凤,女,汉族,农民,系被告李长松之妻。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被告郭学新、邹金铃、郭学君、郭明芳、李长松、潘成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被告已偿还全部债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其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