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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刑更19号

周义峰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刑更19号罪犯周义峰,男,汉族,1961年6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现在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定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书,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周义峰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认为罪犯周义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成绩报告单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义峰自入监服刑十九个月以来,获得一次表扬、一次记功。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义峰拒不认罪,再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的具体情况,其尚需继续接受教育改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义峰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石松

代理

审判员  陈 丽

代理

审判员  陈晓蕾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群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