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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931号

吕云霞申请执行李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云霞,李云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931号

申请执行人:吕云霞,女,汉族,1971年4月1日出生,个体。

被执行人:李云飞,男,汉族,1967年5月29日出生,系杭锦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工。本院在执行吕云霞申请执行李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云飞的工资,本案分期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礼

审判员 巴音都仁

审判员 张 金 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伊 日 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