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931号
申请执行人:吕云霞,女,汉族,1971年4月1日出生,个体。
被执行人:李云飞,男,汉族,1967年5月29日出生,系杭锦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工。本院在执行吕云霞申请执行李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云飞的工资,本案分期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礼
审判员 巴音都仁
审判员 张 金 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伊 日 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