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795号原告?陈文财,男,汉族,住潢川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叶中治,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开前,男,汉族,住潢川县城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财诉被告王开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财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财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5.00元,由原告陈文财负担。
审 判 长 杨 柳
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
人民陪审员 董寿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韦余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