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潢民初字第0795号

原告陈文财诉被告王开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文财,王开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795号原告?陈文财,男,汉族,住潢川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叶中治,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开前,男,汉族,住潢川县城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财诉被告王开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财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财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5.00元,由原告陈文财负担。

审 判 长  杨 柳

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

人民陪审员  董寿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韦余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