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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5执44号

刘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4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甲,女。被执行人李某乙,女。被执行人李某丙,女。被执行人李某丁,女。被执行人李某戊,女。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赡养纠纷的(2012)澄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刘贵香称,其小女儿李某戊已给付了1000元,三女儿李某乙给付了500元,并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执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宏宪

审判员  王建宏

审判员  闫 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