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4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甲,女。被执行人李某乙,女。被执行人李某丙,女。被执行人李某丁,女。被执行人李某戊,女。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赡养纠纷的(2012)澄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刘贵香称,其小女儿李某戊已给付了1000元,三女儿李某乙给付了500元,并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执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宏宪
审判员 王建宏
审判员 闫 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