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1民初4号原告杨彩云,女,34岁,汉族,农民。被告单建国,男,37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彩云与被告单建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彩云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彩云负担25.00元,退还25.00元。
审判员 刘占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诗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