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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21民初4号

原告杨彩云与被告单建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杨彩云,单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1民初4号原告杨彩云,女,34岁,汉族,农民。被告单建国,男,37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彩云与被告单建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彩云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彩云负担25.00元,退还25.00元。

审判员  刘占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诗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