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239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纽约纽约时尚婚纱摄影影楼,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负责人:胡宪文,经理。
被执行人:左舟,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洪扬帆,女,199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池州市纽约纽约时尚婚纱摄影影楼与左舟、洪扬帆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因左舟、洪扬帆拒不履行池州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池仲字第30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左舟、洪扬帆银行存款21215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光氢
审判员 余加胜
审判员 祖国栋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童枞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