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民初204号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兰泰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吉兰太镇。法定代表人王磊,系该支行行长。被告娜仁图雅,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吉兰太镇。本院受理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兰泰支行诉被告娜仁图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艳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