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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执字第00655号

吴云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云秀,梁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655号申请执行人吴云秀。被执行人梁升华。申请执行人吴云秀与被执行人梁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云秀于2015年10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梁升华已履行协议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立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童传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