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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行初字第82号

2015桃行初字第82号潘某诉某某局城建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桃行初字第82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吴美云,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某某局。地址:桃江县建设中路。法定代表人李茂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符庚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潘某诉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协调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吴 铁 梅

审 判 员 殷 载 媛

人民陪审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欧阳小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