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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199-1号

申请执行人华塑佳(厦门)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中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塑佳(厦门)机电技术有限公司,龙岩中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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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华塑佳(厦门)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龙岩中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华塑佳(厦门)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中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2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岩中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塑佳(厦门)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龙岩中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09817元及利息、执行费1547元、诉讼费114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景贤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蔡礼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