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终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阿仁增,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阿仁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华。原审被告甘肃天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阿仁增,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甘肃天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阿仁增,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甘肃华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伟,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阿仁增因与被上诉人宋华、原审被告甘肃天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天域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华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银
审 判 员 季学勇
代理
审判员 高 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