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87号
原告:孙某,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黄某,女,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袁琳珠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 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