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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1353号

房家辉与枣庄杏坛儿童之家培训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房某某,枣庄某某儿童之家培训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353号

原告:房某某,

法定代理人:王凡,枣庄市供水总公司职员。37040219810720202X

被告:枣庄某某儿童之家培训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恩辰,校长。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枣庄某某儿童之家培训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90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国跃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董怡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闫相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