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353号
原告:房某某,
法定代理人:王凡,枣庄市供水总公司职员。37040219810720202X
被告:枣庄某某儿童之家培训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恩辰,校长。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枣庄某某儿童之家培训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90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国跃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董怡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闫相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