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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488-2号

陈景章与廖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1-06-01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景章;廖中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602民初488-2号

原告:陈景章(曾用名陈强),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廖中凯,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审理陈景章诉被告廖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景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景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景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陈景章负担。

审判员  张士中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馨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