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602民初488-2号
原告:陈景章(曾用名陈强),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廖中凯,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审理陈景章诉被告廖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景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景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景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陈景章负担。
审判员 张士中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馨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