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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26号

蒲玉功与蒲红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蒲玉功,蒲红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26号

申请执行人:蒲玉功,男,195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蒲红光(蒲光),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玉功与被执行人蒲红光(蒲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0)怀民一初字第026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兴丽